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警專升學資訊

1.報名時間:3月底~4月初
2.考試時間:(1) 5月中   (2) 複試(口試、體檢、體測等):約 77日至11
3.報名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只列出高中生報名資格)
4.招生類組、名額、考試科目:(103學年度為例)

招生組別
招生科別
男生
女生
合計
考試科目
甲組
消防安全科
270
30
300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物理
3.
化學
4.
甲組數學
5.
英文

海洋巡防科
72
8
80
乙組
行政警察科
1530
170
1700
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中外歷史
3.
中外地理
4.
乙組數學
5.
英文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5.成績計算
一、初試(筆試):
1.甲組: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25%計分,各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100分為滿分。
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3.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1)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
(3)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4)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二、複試: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體能測驗:
1)負重:男生負重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 公分,女生不及130 公分。
2.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3.體格檢查標準: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獲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4)身高:男性未達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0 公分(赤足)
(5)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 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 或超過260
(6)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7)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8)辨色力: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9)聽力:耳聾或重聽者。
(10)其他符合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體格檢查規定者。

6. 待遇福利

一、修業期間:享公費待遇及津貼
二、畢業以後:

1、甲組(消防安全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分發各消防機關任職。

2、甲組(海洋巡防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行政院海洋巡防署分發至海巡機關任職。

3、乙組(行政警察科):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4、任職以後:依中央警政、消防、海巡主管機關訂定之待遇福利為準。
7. 教育期限
     二學年,分四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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