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時間:3月底~4月初
2.考試時間:(1) 5月中
(2) 複試(口試、體檢、體測等):約 7月7日至11日
3.報名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只列出高中生報名資格)
4.招生類組、名額、考試科目:(103學年度為例)
招生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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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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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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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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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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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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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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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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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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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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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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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物理 3.化學 4. 甲組數學 5.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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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巡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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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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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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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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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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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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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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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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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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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文(含作文佔40%)
2. 中外歷史 3. 中外地理 4. 乙組數學 5. 英文 |
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本年度應屆畢業生適用)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5.成績計算
一、初試(筆試):
1.甲組:國文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物理、化學兩科各加25%計分,各125分為滿分,其餘各科100分為滿分。
2.乙組:國文、英文各加50%計分,以150分為滿分,其餘各科以100分為滿分。
3.初試(筆試)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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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按筆試各組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參加複試,如有總分相同者,以國文較高者優先;國文再同分者,甲組依序以物理、化學、數學、英文較高分者優先;乙組依序以中外歷史、中外地理、數學、英文較高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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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專長考生,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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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或物理、化學分數加權計分後未達低標準者,均不予錄取。(低標準係:依該科分數高低,後50%者之平均分數計算,但零分者不計)。
(4)乙組:筆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或國文加權計分後未達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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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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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體能測驗:
(1)負重:男生負重4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女生負重 30 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 公尺。
(2)立定跳遠:男生不及190 公分,女生不及130 公分。
2.口試標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1)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
(2)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3)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
3.體格檢查標準: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獲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4)身高:男性未達165.0 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0 公分(赤足)。
(5)身體質量指數(BMI):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0 或超過28.0,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0 或超過26.0。
(6)視力: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 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7)血壓: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8)辨色力: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者
(9)聽力:耳聾或重聽者。
(10)其他符合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體格檢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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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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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教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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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年,分四學期實施。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並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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